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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2〕58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区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于2012年5月5日前报送本机关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及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清理范围

  1.清理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2.清理的对象:在落实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机关2010年-2011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12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公文(即规范性文件: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文件形式可能是“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正式文件,也可能是以“意见”、“批复”、“纪要”、“函件”、“通知”等形式的文件。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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