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2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按照《通知》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规定是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注明为初次购买;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注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明细及对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