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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优化信贷管理和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展科技企业信用互动、科技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融资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内主板和海外上市,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到天津股权交易所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平台的担保机构功能,完善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推进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市内大企业、大集团和政府投融资机构直接投资或吸引市外机构在市内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四)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倡导使用政府资金的重点工程首先应用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落实新能源配额制和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引导企业采用国际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先进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尽快制定地方标准,并争取上升为国家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五)优先支持项目用地。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纳入城乡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衔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市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示范区、聚集区)和项目用地,在下达各县(市、区)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内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好市政府加快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发展等文件确定的土地支持政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础保证。(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六、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147号)贯彻落实工作,把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建立滚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库,制定行动计划和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目前共谋划筛选了 “十二五”时期主营业务收入可达到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23家, “十二五”时期投资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181项,这是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在今后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时将给予优先考虑。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政策及重大工程等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和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政策和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和方向,建立相应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分析监测。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协同配合,合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依据职能分别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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