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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1)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审批环节中应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一项或一项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市经信委负责扶持和促进我市太阳能光热、光电、地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现行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产品、设备开发,提高质量,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实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3)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严格、科学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区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使用,审批各区配套资金使用方案。

  (4)市建设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负责做好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试点;组织做好技术研发、项目示范、技术培训和推广、舆论宣传;做好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工作等。

  (5)市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具体规定在规划中明确,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的地下空间做好统一规划控制。在建筑项目用地规划要点、方案审批等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查范围,并督促执行。

  (6)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转让时,应根据情况将规划和公建配套中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条件纳入到相关要求中。

  (7)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生态城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

  (8)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做好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对新建建筑竣工投入运营后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加强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物业管理制度。

  (9)市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校管中心、医管中心、体管中心应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新建、改造学校、医院建筑物时优先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市公建中心、轨道公司应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地铁相关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

  (10)市市政园林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路灯、景观灯等应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物亮化工程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加大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力度。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组织质量抽查和检验,加强产品和设备质量监督,加强标准管理、完善产品标准。

  (12)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进和配套政策、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任务。

  其他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和监督管理。

  3.项目实施重点地区

  (1)太湖新城、蠡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科技新城、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等地区是无锡市近期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利条件。重点要在这些地区落实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等项目。

  重点区域应用任务分配表(单位:万平方米)

地 区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浅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合计

太湖新城

20

30

10

 

60

蠡湖新城

10

5

10

 

25

锡东新城

15

5

 

 

20

惠山新城

10

4

 

 

14

科技新城

5

2

 

 

7

滨湖区

20

5

10

 

35

锡山区

10

2

10

 

22

惠山区

10

2

 

 

12

新区

10

2

 

127

139

其他地区

10

2

14

 

26

合 计

120

59

54

127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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