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指标,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2.制定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
3.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以经济建设发展、城区建设、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建立健全实施土地供应能力计划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县发改委、规划和国土部门要尽快做好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益。二是完善土地储备开发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储备力度,提高政府储备开发供应土地的能力。
(二)逐步将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工作,分阶段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拟安排的土地供应地块,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发改委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县国土局和县发改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大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进展;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计划供应量超过指标限制的执行供应计划时及时申请上级部门追加用地指标。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并牵头对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工作绩效和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便于更好地做好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区域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土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