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自行采购。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规代理业务、不得拖延代理、不得转委托、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贿赂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二)采购执业人员必须是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
(三)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四)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五)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八)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代理业务活动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