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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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二)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
(六)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七)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八)管理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九)管理政府采购网站;
(十)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负责集中采购业务的专职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