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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检查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化工区(点)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化工区(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点),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未按规划环评规定落实措施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化工园区(点)内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各地要结合化工园区(点)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检查化工区(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检查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检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必须落实“三防”措施,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执行联单制度,安全处置率达100%。检查区(点)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检查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应做到“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凡化工区(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化工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不规范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督促化工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环境防护距离
  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征收拆迁安置计划,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区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行业准入管理
  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监测点,原有化工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化工项目,化工区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严禁新建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六)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检查化工区(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建立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是否建设化工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没有建成的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建设。检查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掌握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时动态。检查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对未形成相应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检查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情况,是否建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排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环保专项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整治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各市(县)、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环境问题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船只;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6 :
  2012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化工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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