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成绩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1.在线学习。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2.面授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3.单位自行组织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4.自学认定。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按照《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严格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七、其他
1.未能完成本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会计管理工作。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一律实行在线学习方式。
2.在线学习。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学员注册缴费和学习过程的服务工作(咨询电话22704418)。
3.面授学习。市财政局负责受托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受托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见附件5)电子表格发送到kjc3740@163.com电子邮箱。当期培训结束后,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