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会计持证人员:
为提升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关于全力提升“财会之家”品牌工程的意见》(沈财会〔2012〕51号)文件精神,扎实实施《沈阳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学时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12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各单位要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确保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重点学习内容如下:
1.
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指南、讲解及相关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衔接,新发布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