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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不接受核定租金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说明其租金收入偏低的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否成立,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出租房屋状况进行实地勘验,经局务会议审核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按申请人申报的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否则,按核定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第七条 税务检查机关在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应核定情形,且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核定或核定有误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纳税人出租房屋计税收入,并查补相关税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纳税人出租房屋信息申报审核表
  编号:

纳税人自报情况

出租方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代缴) 承租方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房产情况信息

房产坐落地址

 

 

 

 

 

房屋所属地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层数

 

 

房屋所在层数

 

 

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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