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人不接受核定租金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说明其租金收入偏低的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否成立,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出租房屋状况进行实地勘验,经局务会议审核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按申请人申报的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否则,按核定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第七条 税务检查机关在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应核定情形,且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核定或核定有误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纳税人出租房屋计税收入,并查补相关税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纳税人出租房屋信息申报审核表
编号:
纳税人自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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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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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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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代缴) 承租方
|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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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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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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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情况信息
| 房产坐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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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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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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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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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总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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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在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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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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