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7.继续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各项制度措施,按照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天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确保药品采购周转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紧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制定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方案,适时调整增补药品目录,更好地适应城乡居民用药需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和监督评价,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新的质量标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及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实现基本药物从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电子监管。(牵头:市卫生局;配合:市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医管中心,各市(县)、区)
8.稳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配备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应在现有基础上上升5个百分点。各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升,并随综合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综合性二级医院不低于25%、三级医院不低于15%;二、三级中医院和专科医院不低于10%。(牵头:市卫生局、医管中心;配合:市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市(县)、区)
9.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率达标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面提升服务内涵和功能。(牵头:市卫生局;配合: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人社局、编办,各市(县)、区)
10.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成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数80%以上。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位签订聘用合同人数达到95%以上,规范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牵头:市卫生局、编办,各市(县)、区;配合: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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