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工作步骤。
⒈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各县市、口岸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州(含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已统计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共计2855人(其中:博乐市1173人、精河县1118人、温泉县554人、阿拉山口口岸10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后未统计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如符合《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7号)条件的,仍可以进行统计,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⒉经费测算。在摸底登记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名单的同时,这部分教师的身份核实、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也同时进行。经初步测算,全州用于解决2855名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9120000元(其中:博乐市4120000元、精河县3455000元、温泉县1520000元、阿拉山口口岸25000元),用于经济补偿的资金总额为6096933元(其中:博乐市2678307元、精河县2689443元、温泉县637979元、阿拉山口口岸91204元),两项合计15216933元。以上经费在兑现时,需人事、财政、社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发放。
⒊组织实施。各县市、口岸在核实登记确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身份后,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步将符合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纳入养老保险、低保,帮助实现再就业。实施过程中,关于“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身份界定”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政策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人〔2012〕7号)精神落实。各县市、口岸要在5月启动相关工作,全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实施要求
㈠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口岸要切实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高度重视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自治州成立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各县市、口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和解决好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㈡ 加强宣传,把握导向。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口岸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对在定向招聘过程中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做到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对被辞退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并按照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予以安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