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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至少向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提供一套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亦可),供其作内容核查和资料存档。

  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作存档管理。银行网点摆放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已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宣传资料内容一致。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保险公司省级以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一经查实,监管机关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银保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包括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答谢会等活动,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征求相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举办,并由保险机构事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产品说明会要如实介绍产品特性、风险状况、费用扣除以及投保注意事项,不得出现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引导客户正确地进行保险消费。同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重要资料,特别是客户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七)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和营销活动,但应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不同于银行销售人员的身份。

  (八)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以及代签名。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合作协议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对隐瞒客户完整信息、代签名的银行网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报告,由两家协会(公会)定期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整改的,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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