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合法手段与途径对银行网点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动激励。银行网点及经办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五)广东保监局负责对银保业务手续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与广东银监局就银保业务手续费收付情况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险机构违反手续费支付有关规定,除“大账”外另行以“小账”支付手续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保险机构停止接受银保新业务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级机构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及其经办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
(一)商业银行可与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探索银保代理新模式。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销售保险产品。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销售。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研究组织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统一考试;在保险行业协会未开展统一考试前,可由保险公司先自行组织考试。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有关要求,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
保险公司应为合作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的培训工作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统筹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费用支持,培训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保险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核查培训费用时提供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