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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专用发票发售权限:
  1、纳税人在核定的月(次)购票最高限量以内领购发票,由办税大厅直接发售。对于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发售窗口在发票发售后,次日将专用发票发售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2、欠税、未申报的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3、稽查在案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如果提示监控信息,需经办案的稽查局签署意见,并按现行审批程序报主管局长审批。
  4、超限量领购发票由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专用发票发售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附件三)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前次所购最后一组发票记账联及复印件(发售方式为“批量供应”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本企业操作人员“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书”;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中进行操作,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上签字后发售专用发票。

第五章 专用发票缴销管理

  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收缴专用设备。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六章 专用发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对其所辖企业至少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中进行一次网上巡查,以掌握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用、存等动态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并登记《   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态管理台账》(附件四)。对发现专用发票使用异常的要及时到企业进行核实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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