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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专用发票月限量实行动态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上一季度专用发票的月平均使用量,对纳税人本季度专用发票月限量进行调整,并于月末前将调整结果报本局综合部门。公式为:
  月平均使用量=上一季度实际使用量÷3
  公式中月平均使用量采取五进位的原则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专用发票月限量可不作调整:
  1、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与原核定月限量相比变化幅度在20%之内的;
  2、月限量在25组以下(含25组)的;
  3、前一季度调整过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5、纳税信誉度较高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局务会于每年年初研究确定纳税人名单,数量控制在本局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本季度专用发票月限量进行核定和调整的,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分由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和税源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同时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持“IC卡”到信息中心进行变更发行。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月限量一经核定,季度内不做调整。确实不能满足需要,需超限量领购发票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合同复印件;
  2、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报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对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4、审批后由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在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专用发票的领购次数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月限量不超过25组(含25组)的,一次性领购;
  2、月限量不超过100组(含100组)的,月领购次数不超过两次;
  3、月限量超过100组的,月领购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四章 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月用票量在1000组以上的(含1000组),可采取“批量供应”方式发售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月用票量在1000组以下的,应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发售发票。本暂行规定所称“验旧购新”是指: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其上次领购并开具的最后一组专用发票记账联,在CTAIS“验旧购新”模块中进行程序处理和纳税人在征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自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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