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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新办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对纳税人确需增加最高开票限额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提出意见,经办税服务厅复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审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货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
  2、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货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 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审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或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所对应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审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或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4、在所对应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一月份应对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要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第三章 专用发票购买限量管理

  第十条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发票限量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新认定的工业一般纳税人和不需经过辅导期直接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发票月购票最高限量(以下简称月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组。
  2、新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在辅导期内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购票量不得超过25组,增购发票部分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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