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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符合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仅限申请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提供);
  ⑵注册资金证明(仅限申请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提供);
  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销售额达到标准)或单价达到文件规定标准且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经营证明资料;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申请理由;
  ⑵《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⑶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审批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复核后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发票用票管理岗。
  4、审核
  发票用票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5、审批
  主管局长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资料返回发票用票管理岗。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资料发放
  发票用票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程序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7、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⑵《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
  ⑶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⑷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申请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提供)复印件;
  ⑸注册资金证明(申请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提供)复印件;
  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单价达到文件规定标准且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和销售证明资料复印件;
  ⑺税务事项通知书;
  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购票最高限量核定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于每季度结束次月底前办结。
  (二)工作程序
  1、核定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   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台账》(见附表11.3.1)计算纳税人上季度专用发票的月平均使用量,对纳税人本季度专用发票月购票最高限量进行核定,如需进行调整的,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见附表11.3.2)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上签章,报发票用票管理岗。
  2、审核
  发票用票管理岗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上签章,报主管局长。
  3、审批
  主管局长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审核签章后将资料返回发票用票管理岗。
  4、调整
  发票用票管理岗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在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专用发票月最高限量进行调整。同时通知纳税人持“IC卡”到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进行变更发行。
  5、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分别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核定情况表》进行归档。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纳税人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见附表11.4),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⑴发票领购簿;
  ⑵税控IC卡;
  ⑶前次所购最后一组发票记账联及复印件(发售方式为“批量供应”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⑷本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书”;
  ⑸经办人身份证;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及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⑵申请资料是否齐全;领购人身份与提供证件是否相符。
  发票发售岗审核无误后,在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中进行操作,发售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上签字,最后将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3、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
  ⑵前次所购最后一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发售方式为“批量供应”的纳税人不需归档);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增量审批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专用发票月最高限量确实不能满足需要,需临时增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填写《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1.5.1),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合同;
  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申请理由;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增量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⑶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审批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发票用票管理岗。
  4、审核
  发票用票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5、审批
  主管局长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资料返回发票用票管理岗。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资料发放
  发票用票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程序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7、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⑵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合同复印件;
  ⑷税务事项通知书;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表11.6),并向代开专用发票岗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销售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证明资料,即与之相对应的购货发票(指商业行为)、产成品出库单(指非商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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