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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⑵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报税联原件留存,其它原件返还纳税人。
  经审核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申请审批资料转验车岗实施验车。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验车
  验车岗接收办税服务厅转入的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实地验车,出具验车报告(验车报告应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所验车辆厂牌型号、配置、用途及与报送资料是否相符,并注明验车结论),签字后转办税服务厅。
  4、审核
  办税服务厅收到验车岗转来验车报告及申请审批资料后,审核申请审批资料和验车报告内容是否相符,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岗审核;领导岗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申请审批资料由办税服务厅上报至市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并在《货物与劳务税资料传递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领导岗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5、审批
  市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岗收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提请处长、主管局长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经会审,发现存在疑点问题的,由车辆购置税管理岗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排除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上报
  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将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省局。
  7、资料发放
  市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将总局批复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下发的《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发至主管税务机关。
  8、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车主身份证明;
  ⑵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其中报税联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⑶车辆合格证明;
  ⑷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⑹验车报告;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免税事宜,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留学人员(或代理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⑴车主身份证明;
  ⑵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
  ⑶车辆合格证明;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以下简称留学证明)(第一联);
  ⑸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⑹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第四联);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留学人员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⑵留学人员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留学人员(或代理人)签章。
  经审核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申请资料中的前1、3、4、5项和第2项的发票联原件一并退还留学人员(或代理人),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0.2),将《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转验车岗实施验车。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留学人员(或代理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留学人员(或代理人)。
  3、验车
  验车岗接收审核岗转入的《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进行现场验车,注明验车意见,签字后转办税服务厅。
  4、审核审批
  办税服务厅收到验车岗转来的《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后,审核申请审批资料和《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内容是否相符,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岗;领导岗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将资料返回办税服务厅;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5、资料发放
  办税服务厅根据批复的申请审批资料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操作,并核发《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6、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车主身份证明;
  ⑵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
  ⑶车辆合格证明;
  ⑷留学证明;
  ⑸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⑹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第四联原件);
  ⑺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
  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局要求的采集时点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二)工作程序
  1、采集范围分配
  省局将需采集的车价信息范围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分配至市局,市局将信息再次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将数据电子信息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导出,作为本期车价信息采集的基础数据。
  2、采集
  车辆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分配信息进行本次车价信息采集,按要求填报《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表10.3),以纸质报表同时附电子数据光盘,将所采集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管理岗。
  3、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管理岗收到车辆生产企业上报的数据资料后,即时审核《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印章是否齐全;相关数据是否与下发数据一致。数据填报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将资料接收;否则,不予接收。
  4、审核
  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对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通过与前期价格和企业财务信息核对,未发现疑点的,将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导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
  发现存在疑点的,到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确认企业报送信息存在问题的,责令企业重新报送;核查确认企业报送信息正确的,将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导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
  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对车价信息采集数据进行再次审核,审核结论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为系统原因的,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和“数据上传”操作。同时填制《(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因系统原因产生问题的应注明具体问题和相应产生的异常数据量),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将《(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报送至市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审核结论中发现问题为数据错误原因的,修改正确后重新上报。
  5、上报
  车辆购置税管理岗对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报送数据准确并符合要求的,将车价信息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上报至省局,同时填写《(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一并上传省局。审核所报信息存在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疑点排除的,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继续进行上报操作;核查疑点不能排除的,将信息返回至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管理岗,重新采集、上报。
  6、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归档资料:
  ⑴《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
  ⑵《(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程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初始发行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应持空白金税卡和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申请初始发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见附表11.1.1);
  ⑵《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表11.1.2);
  ⑶发票领购簿。
  2、发行
  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接到纳税人申请后,根据申请资料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发票限额限量等相关信息,并将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中。
  3、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
  ⑵《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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