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归档资料包括:
⑴《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
⑵《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
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除外;
⑷《残疾职工名册及工作岗位安置表》;
⑸残疾职工个人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工资卡或存折》复印件;
⑹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⑺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具体包括下列复印件:
①《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金缴款单》;
③保险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及人员名单;
⑻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⑼税务事项通知书;
⑽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市局归档资料包括:
⑴《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
⑵《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二、变更名称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已取得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发生名称变更的,应按新办企业资格认定的办理时限和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并在CTAIS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重新认定时,提供的申请审批资料和归档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名称变更后,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变更后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认定审批资料分别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归档资料包括:
1、《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
2、《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
3、企业申请报告;
4、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名称变更后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税务事项通知书;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市局归档资料包括:
1、《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
2、《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取得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9.3.1),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税收完税凭证(仅提供复印件);
⑵在职职工名册,并在名册上对残疾职工进行标识;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具体包括:
①《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金缴款单》;
③保险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及人员名单;
⑷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凭证;
⑸工资支付明细表(包括正常职工和残疾职工);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⑵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调查评估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审批资料与CTAIS中退税管理台账核对、进行实地核查和退税评估指标测算,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评估指标测算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对退税评估指标测算正常的,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评估指标异常的原因,评估结果在《税评估结果记录单》中加以记载。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疑点可以排除的,可继续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疑点不能排除的,不得办理退税审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5、审批
主管局长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程序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7、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退税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⑵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⑶在职职工名册(复印件);
⑷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⑸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⑹工资支付明细表(复印件);
⑺《增值税退税( 项目)评估指标测算表》;
⑻税评估结果记录单(仅限需要评估的纳税人);
⑼税务事项通知书;
⑽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归档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退税资格年审工作程序
(一)年审工作安排
残疾人就业企业退税资格年审工作每年由市局统一安排。
(二)年审工作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年审工作安排,布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自查,开展税务机关审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自查阶段。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自身退税资格及退税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并进行整改。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阶段。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市局要求安排年审工作,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退税资格和退税情况进行审查。
3、主管税务机关总结阶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年审结果,确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年审结论,并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将年审结果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市局。
(三)年审工作验收
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年审结果和工作总结后,市局对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工作进行验收和情况反馈。
年审工作结束后,对全市年审情况进行总结,并下发合格企业名单。
第十节 车辆购置税工作程序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程序
(一)办税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3、6、9、12月1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表10.1)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市局。
市局于每年3、6、9、12月的2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省局。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需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车主身份证明;
⑵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仅限纳税人提供);
⑶车辆合格证明;
⑷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⑸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