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窗式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表8.5)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并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比对的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见附表8.6)一并移交。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七)复核岗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表8.7),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八)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申报征收岗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见附表8.8),并报送市局增值税管理岗。
四、数据采集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海关缴款书数据由申报征收岗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通过CTAIS“纳税申报--增值税申报--五小票导出--海关缴款书--生成文件”导出数据到指定的路径,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汇总海关缴款书数据,通过FTP//:72.28.16.10/分局上传路径,上传至市局增值税管理岗。
五、汇总上传
市局增值税管理岗对申报征收岗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数据,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进行汇总,并于2个工作日内传送至市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上传至省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自动上传至省局。
六、稽核比对结果处理
(一)每月20日后,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从省局服务器下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放置市局“ftp://72.28.16.10/四票数据/稽核比对结果”目录下。对稽核比对异常的,税源监控岗及时下载,通过“稽核结果分纳税人导出工具”导出货物运输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表8.9),《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发票清单》(见附表8.10)和《海关缴款书比对异常发票清单》(见附表8.11),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审核检查。
(二)税收管理员岗次月5日前完成审核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科统计汇总本科的审核检查结果,认真填写《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8.12)、《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8.13)、《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8.14)和《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8.15),于6日前上报税源监控岗,同时上报相关核查手续资料。
(三)税源监控岗于7日前对审核检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同时认真汇总本单位《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按规定上报市局增值税管理岗。
(四)市局增值税管理岗于8日前对全市审核检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同时认真汇总全市《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按规定上报省局。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稽核管理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申报征收岗位:
(一)纳税申报表;
(二)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四)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五)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复核岗位:
(一)比对异常转办单;
(二)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三)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税源监控岗位:
(一)货物运输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二)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发票清单;
(三)海关缴款书比对异常发票清单;
(四)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五)货运发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六)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七)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八)相关核查手续资料;
(九)比对异常审核检查工作总结。
第九节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退税管理工作程序
一、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于当月27日前认定结束。如遇上报和认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见附表9.1.1),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除外;
⑵《残疾职工名册及工作岗位安置表》(见附表9.1.2);
⑶残疾职工个人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资卡或存折》(仅提供复印件);
⑷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⑸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具体包括:
①《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金缴款单》;
③保险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及人员名单。
⑹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凭证;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审批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一式四份,见附表9.1.3)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4、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5、上报
主管局长对相关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申请审批资料由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上报市局增值税管理岗,并在《货物与劳务税资料传递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认定
市局增值税管理岗收到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提请处长、主管局长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经会审,发现在疑点问题的,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排除的,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在《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7、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程序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8、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