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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

  3、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5、在省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销售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备案申请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免税产品核算情况及免税政策依据;
  2、《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备案申请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备案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上报
  主管局长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确认意见。申请备案资料由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上报市局增值税管理岗,并在《货物与劳务税资料传递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不予确认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确认
  市局增值税管理岗收到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报送的申请备案资料后,提请处长、主管局长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确认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经会审,发现在疑点问题的,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排除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确认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不予确认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七)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未被确认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八)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备案申请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
  2、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
  3、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4、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归档:
  1、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社员构成名单;
  3、生产能力证明。
  有机肥产品纳税人还需归档: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仅限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仅限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3、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5、在省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销售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七节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    售企业免征增值税认定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填写《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
  2、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
  3、粮食承储资格证书(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提供);
  4、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提供);
  5、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批文(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提供)。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企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免税产品核算情况及免税政策依据;
  2、《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认定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认定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认定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认定
  主管局长对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程序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请认定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
  2、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仅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仅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5、粮食承储资格证书(仅限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
  6、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仅限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
  7、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批文(仅限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
  8、税务事项通知书;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八节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输发票


  稽核管理工作程序
  运输发票是指: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一、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进行网上申报抵扣。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见附表8.1),并在申报期内随同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见附表8.2)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见附表8.3),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其他需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附表8.4),并在申报期内随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纳税人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一窗式比对
  申报征收岗通过“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中数据与网上申报数据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进行 “一窗式”比对,比对结束后进行申报提交;核对不一致的,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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