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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

  6、审批
  市局增值税管理岗收到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提请处长、主管局长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经会审,发现存在疑点问题的,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排除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7、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8、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⑴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
  ⑵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实地查验表;
  ⑶增值税退税(   项目)评估指标测算表;
  ⑷纳税评估结果记录单(仅限需要评估的纳税人);
  ⑸纳税人书面申请;
  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进销货凭证清单;
  ⑺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书面说明;
  ⑻检测报告;
  ⑼退税所属期完税凭证复印件;
  ⑽税务事项通知书;
  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四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


  免税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及本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确认当月起享受免税优惠。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表4.1),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备案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免税产品核算情况及免税政策依据;
  2、《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见附表4.2)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备案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备案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确认
  主管局长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确认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不予确认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附表4.3)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未被确认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备案申请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
  2、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
  3、纳税人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4、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五节 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备案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及本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确认当月起享受免税优惠。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2、具有检测资质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仅生产配合饲料、复混饲料和浓缩饲料纳税人提供);
  3、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备案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免税产品核算情况及免税政策依据;
  2、《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备案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确认
  主管局长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确认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上签署不予确认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未被确认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备案申请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
  2、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基本情况核查表;
  3、纳税人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4、检测证明复印件(仅限生产配合饲料、复混饲料和浓缩饲料的纳税人);
  5、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6、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六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


  免税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本涉税事项不包括饲料生产企业。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于当月27日前确认结束。如遇上报和认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涉及本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确认当月起享受免税优惠。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免税项目的备案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提供:
  1、合作社章程;
  2、社员构成名单;
  3、生产能力证明。
  有机肥产品纳税人还需提供: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纳税人提供);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生产有机肥产品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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