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复印件(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归档);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8、外购设备原始发票,或者其他可使用设备证明复印件(仅对工业企业归档);
9、《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企业工资手册复印件(工业企业和销售额达标的商业企业不需归档);
10、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对出口企业归档);
11、税务事项通知书;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二节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申报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将申请审批资料上报市局,市局于当月20日前审批结束。如遇上报和审批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或季)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退税申请(一式四份),填写《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2.1),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退税所属期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表(仅提供原件,见附表2.2);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仅提供复印件);
4、退税所属期完税凭证(仅提供复印件);
5、退税所属期涉及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6、销售软件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退税产品核算情况及退税政策依据;
2、《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退税所属期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调查评估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审批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实地核查表》(见附表2.3)上签署具体意见;同时对纳税人退税所属期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各项指标进行测算,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评估指标测算表》(见附表2.4)上签署具体意见。
对各项评估指标均正常的,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实地核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评估指标异常的原因,评估结果在《纳税评估结果记录单》(见附表2.5)中加以记载。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疑点可以排除的,可继续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疑点不能排除的,不得办理退税审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上报
主管局长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申请审批资料由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上报市局增值税管理岗,并在《货物与劳务税资料传递登记簿》(见附表2.6)上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审批
市局增值税管理岗收到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上报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提请处长、主管局长进行会审。经会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经会审,发现存在疑点问题的,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排除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在《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签署不予审批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七)资料发放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八)资料归档
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退税( 项目)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实地核查表;
3、增值税退税( 项目)评估指标测算表;
4、纳税评估结果记录单(仅限需要评估的纳税人);
5、纳税人书面退税申请;
6、退税所属期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表;
7、《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8、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9、退税所属期完税凭证复印件;
10、退税所属期涉及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11、销售软件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2、税务事项通知书;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上述工作步骤涉及CTAIS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三节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增值税工作程序
本节所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综合利用水泥、综合利用混凝土、综合利用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污水处理劳务、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 163号)中所列产品和其它相关文件所列产品。
一、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于当月27日前认定结束。如遇上报和认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工作程序
1、申请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免税申请(一式四份),填写《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1.1),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需要进行产品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提供);
⑵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⑶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产品的纳税人填写,见附表3.1.2);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⑴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免税产品核算情况及免税政策依据;
⑵《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⑶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认定资料完成实地核查,在《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免、退增值税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3.1.3)上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审核确认后在《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免、退增值税基本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认定资料报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4、审核
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收到申请认定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5、上报
主管局长对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申请认定资料由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上报市局增值税管理岗,并在《货物与劳务税资料传递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免税( 项目)申请认定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6、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