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适应“一窗通办”工作需求,提升货物和劳务税管理水平,根据现行货物和劳务税政策规定,市局对2007年制定的《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形成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工作规程(试行)》(鞍国税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五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程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一节 岗位设置
货物和劳务税处设处长岗、副处长岗、综合岗、内勤岗、增值税管理岗、消费税管理岗、车辆购置税管理岗、税源监控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
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工作涉及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岗、增值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税源监控岗、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复核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用票管理岗、代开专用发票岗、税款征收岗、金税工程岗、验车岗位。
第二节 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组织全处同志共同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主持货物和劳务税处全面工作,落实工作职能,当好党组和分管局长的参谋;
3、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研究制定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
4、协调各方面、各部门的关系,以便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指导全市货物和劳务税的税政工作,检查各项货物和劳务税政策的落实情况;
6、负责本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本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7、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副处长岗位
1、协助处长做好货物和劳务税处各项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各种税政调研工作,当好分管局长和处长的参谋;
3、侧重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工作;
4、侧重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等各项工作;
5、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综合岗位
1、起草、汇总各种文字材料;
2、搜集和上报信息;
3、组织和协调各种税政调研工作;
4、其他工作。
四、内勤岗位
1、收发、传递、整理归档各种纸质文件资料;
2、登记、传递及归档公文处理系统各类文件;
3、领发工资、福利、办公用品等;
4、负责处内各种会议通知、记录;
5、其他工作。
五、增值税管理岗位
1、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拟定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监督检查和反馈;
2、增值税税政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落实、业务指导及资格认定审查工作;
4、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审管理工作;
5、增值税免(退)税的审批管理工作;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
7、增值税各种报表、数据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8、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稽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9、其他工作。
六、消费税管理岗位
1、贯彻落实消费税税收政策,拟定有关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监督检查和反馈;
2、消费税税政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3、对消费税纳税申报的管理、检查及指导工作;
4、消费税各种报表、数据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5、其他工作。
七、车辆购置税管理岗位
1、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拟定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监督检查和反馈;
2、车辆购置税税收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3、免税车辆审批和管理工作;
4、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工作;
5、其他工作。
八、税源监控岗位
1、拟定税源监控管理方案,组织全地区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和考核工作;
2、对金税工程报税、认证、稽核系统、“四小票”、“一窗式”、“一条龙”、红字发票管理等进行监控,对已有税源监控措施和办法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3、对货物和劳务税各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对各基层局税源监控情况进行指导;
5、其他工作。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
1、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指导工作;
2、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稽核等系统运行情况;
3、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一、办理时限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1),同时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税务登记证》副本(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5、外购设备原始发票,或者其他可使用设备证明(仅限工业企业提供);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企业工资手册(工业企业和销售额达标的商业企业不需提供);
7、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提供);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是否写明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申请理由;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表1.2)交纳税人,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签署受理意见,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见附表1.3)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表1.4)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表1.5)交纳税人。
(三)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对文件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完成实地查验,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一式两份,见附表1.6)上签署查验意见;对不需要实地查验的,审验材料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科、所(分局)长;科、所(分局)长复核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审批资料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四)审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科长复核,科长复核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五)认定
主管局长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将审批资料返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不予认定的理由,按照上报程序退回。
(六)资料发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表1.7)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取回《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所报送资料一并取回。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鞍国税办发[2009]8号,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归档);
5、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