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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三、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贯彻执行省对县(市)区的相关政策。一是继续执行省对县(市)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市)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市)。二是执行调整后的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市)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二)继续执行提高县(市)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市)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的0.2和0.1,省市承担部分通过对县(市)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调整和完善县(市)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省、市政府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和完善县(市)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好县(市)区管乡镇的职责,保证县(市)区和乡镇财政收入的合理比重,进一步促进乡镇经济的加速发展。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将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平衡县(市)区间的财力差异。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建立对下规范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保障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的需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预测分析,充分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乱拉税源,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决定运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情况,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本决定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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