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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市对某县(市)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市)当年上解省财力-某县(市)上年上解省财力〕×40%

  市对某区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区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区上年上解市财力)×2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市)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某县(市)财力;如某区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对减少数额按20%比例扣减某区财力。

  (四)其他问题的确定。

  1.市本级与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城市各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市本级收入,为保证市区既得利益,鼓励各区征收,采取核定基数、比例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即以2009年各区按原体制计算实际所得占收入总量的比重作为新体制总量分成的比例。

  2.关于丹通、丹海高速公路税收收入体制的确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税收具有一次性特征,考虑未来公平性,其形成的税收收入不纳入总额财力分成范围。收入下划后,县(市)区按原体制向市上解财力。

  3.对新上各类项目(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缴纳的税收,全部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将其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其中,对以市为主或市与县(市)区共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实行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五)市与县(市)区支出范围。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下的转移性支出等。

  2.县(市)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包括:县(市)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县(市)区对下的转移性支出等。

  (六)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2010年各级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开始市对县(市)区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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