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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丹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协调的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辽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财力分成”的要求,在省下划共享税收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下划市级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等措施,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实现扩大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充分调动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下划收入,做大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二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兼顾市、县(市)区既得利益,保持相对稳定;四是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按照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省下划的省级共享税收全部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将市本级保留企业的全部税收收入、市本级保留的税种收入、市本级分享的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保留或参与分享的部分项目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上述下划到区级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与县(市)区收入范围;为统一规范管理,市对下划税收收入后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市)区向市上解财力,同时,市对各县(市)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一)市与县(市)区收入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东北东部铁路、丹大快速铁路、沈丹客运专线建设期间上缴的税收收入,城市各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规定属于市本级的其他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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