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报厅相关职能处室,经厅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将示范资金直接划拨到乡(镇)、村。
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会同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并对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资金审计。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审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期完成申报项目。经查实有下列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情形的,经厅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
(1)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取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2)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3)因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
(4)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6)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州环保部门对项目监管不当,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损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取消该地区次年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省环保厅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