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文件确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2)工程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化验标准要求。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总结报告);
(4)环境监测报告;
(5)项目财务决算;
(6)财务审计报告;
(7)环境效益;
(8)社会效益。
(三)非工程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总报告、专题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环境绩效报告等。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收到项目竣工验收、非工程项目完成申请报告后,规划财务处会同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及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省管环保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市州审批项目(含受委托省管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项目验收结果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必须向省环保厅、财政厅递交项目延期报告;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归还原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带项目下达的能力建设项目
(一)各市州、县区环保局需提供独立法人证明、当地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文件、财政补助开支证明等基本材料,及环保部年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中要求的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
(二)环境监测、监察、固废、核与辐射、宣教、应急等机构的项目,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委托相应厅直属单位结合市州、县区环保机构实际状况,初步确定安排项目的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编制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