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结合全省确定的环保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对申报项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合理拟定实施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初审意见,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处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同意的项目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省管项目由职能处室、市州管理项目由责任市州环保局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通过初审的省管项目,由省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牵头,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参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评审。提出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环保设施、资金来源、环境指标、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审查批复意见,报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审查批复意见作为环保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定及安排: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根据职能处室、市州环保局提交的审定项目清单,编制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名单、概况、资金安排意见和管理主体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同意后,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七天),如有异议,可向省环保厅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市州负责项目:由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评估、审查,并提出项目的审查批复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计划下达后,省环保厅职能处室、责任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监管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按照项目批复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并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项目应在计划进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成试运行三个月内;非工程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