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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含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由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有明确技术规范要求的环境保护项目,执行国家技术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申报单位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较好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和筹措配套资金能力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并列入相关环境规划或计划。工程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非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资金到位后能按期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每年年底前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第二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省属单位和省国资委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审核合格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省环保厅收到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等单位的申请材料,由规划财务处进行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制作项目信息表。并及时将申报材料和项目信息表送交相关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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