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 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负责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受理、审定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环境保护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州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资质审核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环境保护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管理;负责省环保厅委托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