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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职责分工

  丹东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

  各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监督、考核与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五、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

  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进行网上集中招标采,各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辖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具体方式为:

  (一)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需求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备案采购品种分列)。

  (三)发出订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订单,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向中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发出订单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换货等操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由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代购,并且不得在药价中加收费用。

  (四)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工作(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药品验收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

  六、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

  丹东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招标工作方案,确定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中标的配送企业应与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各县(市)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中标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七、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管理

  本方案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的目录内的药品不得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二)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10%。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公布前,实行备案采购,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需要的采购药品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采购的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八、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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