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六、合理划分政府间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
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任务,做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及管理工作,按照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二、总体目标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乡镇卫生院也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