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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提出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经费核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级以上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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