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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必须依此标准配备人员。

  三、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聘用人员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市)、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应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契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结构配置人员,要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指导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
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精神,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区可根据人员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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