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2.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3.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4.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
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现对我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要避免重复建设,要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 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它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经费性质与编制标准
(一) 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人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人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