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据实测算,核定补偿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核定补助经费。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市)区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卫生、编制、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本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