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公告
(青工商企监字[2012]第2号)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规定时间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报告书》,也可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年检报告书,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