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11〕23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市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市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小型犬。
二、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养犬人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携带养犬人的有效证件、犬免疫证和犬一寸照片两张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批准后免费发给养犬许可证、犬牌。
三、2007年以来已办养犬许可证的,养犬人需携带犬证和犬牌,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核准。
四、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市公安局犬类管理部门办理准养手续。未经批准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
五、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公园、沿江景观路、广场、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六、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出户遛犬必须束链牵领,携带卫生用品,自觉清除犬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