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是清理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清理内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内容包括以下两种:(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三是清理方法和步骤。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认真开展宣传,抓好学习培训
(一)宣传工作。
1、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重点宣传其重要意义、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2、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清理结果做好发布及相关宣传工作。2012年1月,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集中进行一次宣传报道。
3、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列入全市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安排。
(二)学习培训工作。
1、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在近期安排专门时间,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或者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学习的重点内容是颁布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大意义和确立的重要制度;要对照《行政强制法》,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全面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启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方式、设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掌握、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弄懂、弄通、准确应用,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保证主体、内容、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