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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开展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是清理范围。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清理标准。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三是清理方法和步骤。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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