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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积极鼓励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
  2.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的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服务。
  (三) 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1.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将退役一年以内的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培训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培训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要通过培训,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以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要保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费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经费支出较大且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经费补贴。
  3.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府要给予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安置法规政策,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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