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 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是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第一年。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11〕30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会议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拟定安置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1. 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灵活运用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解决用人单位拒收等问题。要严格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完成年度安置计划。
2.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等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落实以下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3. 重点安置对象要重点安置。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安置重点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置、优先照顾;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4.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政策法规,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安置问题。各地区要对历年来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继续执行往年下达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不能落空。
(二)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