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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2〕50号 2012年4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1号)精神,结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区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置就业对象
  (一)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就业:
  1.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烈士子女士兵。
  (二) 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者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 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应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士官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2012年6月底前报送退役人员各类统计表,安置工作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对安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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