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 工程排污费;
(二)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 住房公积金;
(四)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 税金;
(七)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 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 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 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五)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 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和支付时间;
(七)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 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 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