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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我区农村客运已通公路的乡镇(营、分场)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2%,中心镇建成客运站、候车亭或招呼站达到100%。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用5至10年时间,自治区农村客运发展取得重要突破,城乡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广度和深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客运具有普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质,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师、团)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农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任务等)制定考核指标,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农村客运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制定发展规划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农村客运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划应充分考虑与兵团农牧团场发展客运的实际,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实现兵地共同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县(市)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明确年度任务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布局,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

  (三)加快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坚持路、运、站协调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以经济实用、方便百姓、减轻经营负担为原则。根据农村(牧区、矿区、兵团连队)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线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采取公交化运营、定班(定时)线路、临时线路等农村客运经营方式,以满足农牧民群众乘车需求。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鼓励城市公交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乡镇、村、连队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有重点、分阶段发展镇乡公交,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逐步实现城乡客运“零距离换乘”,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情况,稳步推广农村客运区域专营、片区经营等模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对特别偏远的乡村、连队,要专门开通点对点的定时班车,切实满足农牧民的乘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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