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报送了《重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2009年底前将全市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同时,通过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二)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到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